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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工业大学国际学生收费退费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5-03-10来源: 作者:IEC

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广东工业大学教育收费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工大规字〔2025〕5号)

各单位、部门:

经2024年第二十一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广东工业大学教育收费管理办法》《广东工业大学学费、住宿费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广东工业大学国际学生收费退费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工业大学

2025年3月5日

附件:

1.广东工业大学教育收费管理办法

2.广东工业大学学费、住宿费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3.广东工业大学国际学生收费退费管理实施细则


广东工业大学国际学生收费退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来华国际学生收费管理,保障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4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教财〔2020〕5号)以及《广东工业大学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学校接受学历教育(含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和非学历教育(含汉语进修生、国际交换生、联合培养学生)的各类国际学生。根据我国政府与派遣国协议来华接受教育的学生,收费政策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国际学生的收费、退费以人民币计价;国际学生交纳外币时,按收取当天中国银行公布的汇率折算外币计价收费。

第四条 收费

(一)学历国际学生

1.报名申请来校学习,国际学生每次最多可申请2个同学历层次学习项目,按申请项目数在入学前缴纳报名申请费。不按规定缴费者,不予录取。无论录取与否,报名申请费不予退还。

2.被录取的国际学生,需在开学前一次性交纳第一学年学费;自第二学年开始,可按学期缴费。校内住宿费(如有,以下同)须在入住前根据预定住宿时间一次性付清;学费须于开学后两周内足额交纳完毕。特殊情况者,可向国际交流学院提出延缓缴费的书面申请。经同意后,需在开学一个月内足额交纳学费,但须交纳收费总额5%的滞纳金。超过一个月未完成学费交纳手续,国际交流学院将发出催款提醒,提醒发出一周后拒不执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已交纳的费用不予退还。

3.在校生须在每学年(学期)开学后两周内足额缴纳该学年(学期)的学费。未按规定缴纳学费者不予注册,逾期连续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4.留级和转换专业的国际学生,学费标准按当期转入年级专业的学费标准交纳,差额部分实行多退少补。

5.校内国际学生公寓住宿费(如有,以下同),一年按12个月计,可以按月缴纳。住宿费需在入住宿舍前一次性付清。拖欠住宿费、水电费等超过1个月者,取消校内住宿资格并追缴相关费用。入住校内其他学生宿舍的,参照本细则办理。

6.国际学生课程重修费等按规定据实收取。

(二)非学历国际学生

1.报名申请来校学习,国际学生需在入学前缴纳报名申请费。不按规定缴费者,不予录取。无论录取与否,报名申请费不予退还。

2.被录取的国际学生,需在开课前一次性交纳足额学费。开课两周后仍未交清学费的,取消其入学资格作退学处理,已交纳的学费不予退还。

3.校内国际学生公寓住宿费(如有,以下同),一年按12个月计,可以按月缴纳。住宿费需在入住宿舍前一次性付清。拖欠住宿费、水电费超过1个月者,取消校内住宿资格并追缴相关费用。入住校内其他学生宿舍的,参照本细则办理。

4.国际交换生、联合培养学生或有校际合作约定的,按约定或对等办法办理。

第五条 退费

各类国际学生,已办理签证或居留许可的,需变更签证或注销居留许可后方可申请办理退费手续。

(一)学历国际学生

1.国际学生退学或转学,开学两周内完成相关手续者,学费退还50%;开学两周后完成相关手续者,学费不转不退。

2.国际学生在学期间经批准休学,学费不退不转。已交清全学年学费且在第二学期开学前完成休学手续者,可将第二学期学费保留至复学时继续使用。休学学生的学费等按复学后相应年级专业的收费标准交纳,差额部分实行多退少补。未按规定复学者,学费不予退还。

3.校内国际学生公寓,国际学生在实际开始入住之日前(限工作日期间,以下同)提出放弃住宿预定并提交相关退费申请材料的,可全额退押金(人民币1500元,限国际学生公寓)、住宿费。在实际入住后提出放弃住宿并提交相关退费申请材料的,当月住宿费按实际居住天数结算(每月按30天计)后,退还押金和剩余住宿费。入住校内其他普通学生宿舍的,参照本细则办理。未经批准擅自搬离校内住宿的,押金、剩余住宿费用不予退还。

4.退宿时,若房间破坏或设施设备、配套物品等损坏或丢失,国际学生须自行负责维修费用或照价赔偿。校内住宿经验收确认后,方可办理退宿手续。

5.国际学生因违反中国法律法规,或违反学校校纪校规以及因出勤率低等而被开除学籍或被退学处理的,所有已缴费用不予退还。

(二)非学历国际学生

1.国际学生在每期开课后退学、转学的,所缴纳的学费不退不转。

2.校内国际学生公寓,国际学生在实际开始入住之日前(限工作日期间,以下同)提出放弃住宿预定并提交相关退费申请材料的,可全额退押金(人民币1500元,限国际学生公寓)、住宿费。在实际入住后提出放弃住宿并提交相关退费申请材料的,当月住宿费按实际居住天数结算(每月按30天计)后,退还押金和剩余住宿费。入住校内其他普通学生宿舍的,参照本细则办理。未经批准擅自搬离校内住宿的,押金、剩余住宿费用不予退还。

3.国际学生因违反中国法律法规,或违反学校校纪校规以及因出勤率低等而被退学处理的,所有已缴费用不予退还。

第六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相关办法与本细则不符的,按本细则执行。本细则与上级新出台的政策和规定不相符的,按上级新政策和规定执行。

第七条 本细则由国际交流学院会同财务处负责解释,并将视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更新和实际执行情况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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