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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工业大学校园卡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5-01-17来源: 作者:IEC

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广东工业大学校园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部门:

现将修订后的《广东工业大学校园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工业大学

2025年1月13日

广东工业大学校园卡管理办法

(广工大规字〔2025〕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校园卡使用和管理行为,维护学校财务和用户资金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校园卡”是指由学校自主发行的广东工业大学校园卡,包括实体校园卡和虚拟校园卡,虚拟校园卡是实体校园卡的另一种介质,在功能上与实体校园卡基本一致,两者均具有校内身份识别和商务消费功能。

第三条 校园卡管理中心是校园卡建设、日常运行管理和用户服务的职能机构,各校区均设有校园卡管理中心卡务服务点。

第四条 学校财务处负责校园卡商户账户结算工作。

第五条 校园卡系统是学校信息化服务的基础设施,要求各单位积极配合,提供准确完整的数据信息,并充分利用其功能,以确保系统顺畅运行并提升管理服务水平。

第二章 校园卡分类与管理

第六条 校园卡类别

(一)正式卡:正式卡是授予学校在职在岗的教职工、在籍学生以及其他长期在校人员的校园卡。该卡不仅作为持卡人在校园内的身份证明,还具备图书馆借阅、校园设施使用、门禁通行、校园消费等多功能用途。办理对象包括学校的在职教职工、特聘教授、博士后、聘用制职员、不固定期限合同工;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在校学习的各类国际学生、港澳台学生。正式卡卡面印刷身份信息和彩色照片。

(二)普通卡:普通卡是为校园内非长期工作人员和学生设计的校园卡,主要用于校内消费活动。办理对象包括劳务派遣人员、固定期限合同工、继续教育学院学生等。普通卡卡面印刷身份信息和彩色照片,主要作为校内消费卡使用,经人员归口管理部门批准可开通正式卡的部分或全部功能。

(三)消费卡:消费卡是为校园内短期访问人员、教职工家属等非长期在校人员提供的卡片,仅限于校内消费使用。办理对象包括教职工家属以及短期来校办理公务、培训、访问、交流的各类人员。消费卡仅提供校内消费功能,卡面可不印刷身份数据和彩色照片。

第七条 正式卡、普通校园卡管理

(一)正式卡、普通校园卡办理

1.集中办理:由人员管理归口部门统一收集办卡资料和照片后提供给校园卡管理中心批量办卡;

2.零星办理:未能集中办卡的人员,需本人携带新教工报到单、学生证等能够证明本人在校内身份的证件到各校区卡务服务点办理;

3.离退休人员原则上不再新办正式卡、普通校园卡,返聘等特殊原因确实需要办理由人事处或离退休工作处开具证明;

4.本校教职工攻读本校在职研究生,不另发学生卡。

(二)正式卡、普通校园卡办卡人员信息归口管理部门:

1.人事处负责提供教职工信息;

2.教务处负责提供全日制本科生信息;

3.研究生院负责提供研究生信息;

4.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提供外籍教师及港澳台学生信息;

5.国际交流学院负责提供各类国际学生的信息;

6.继续教育学院负责提供成人教育学生信息。

为确保校园卡身份证件功能的有效性,各类人员归口管理部门应在人员所在部门(院系)、在校状态等信息发生变更时及时通知校园卡管理中心。

(三)正式卡、普通校园卡的有效期和延期

1.教职工校园卡有效期和聘期一致,聘期结束时间以人事处提供的资料为准,若未收到聘期结束通知则校园卡有效期自动延期至聘期结束之日;

2.学生校园卡有效期与学制一致。延期毕业的学生,须凭学籍管理部门开具的延期毕业证明到各校区卡务服务点办理延期手续。

(四)正式卡、普通校园卡功能终止

1.已办理毕业离校手续的学生,60天以后校园卡除消费功能外其它功能全部终止;

2.已办理离校手续或学校作自动离职处理的教职工,校园卡全部功能即时终止;

3.办理休学手续的学生,30天以后校园卡相关功能全部中止,回校继续就读可向校园卡管理中心申请恢复。

第八条 消费卡管理

(一)消费卡办理

1.集中办理:校内机构因承接各类活动等需要办理一定数量不记名消费卡的,由校内机构以工作函形式向校园卡管理中心提出;

2.个人办理:个人凭有效身份证件到各校区卡务服务点办理。

(二)消费卡办理时设定有效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一年以内的短期来校人员,按实际工作期限设定。消费卡有效期满,若需要继续使用的,须持本人办卡时的有效证件及相关证明申请延期续卡,可以多次延期。对超过有效期限6个月以上,仍未办理延期手续的临时卡,将按无主卡处理,终止该消费卡的使用。

第九条 校园卡收费标准

(一)正式卡、普通卡首次办理不收取工本费,消费卡需收取15元工本费。

(二)新卡片领取30天内,非人为损坏可免费补卡,其他情况补卡需收取15元工本费。

第十条 校园卡使用

(一)消费

1.校园卡可在所有安装了校园卡收款终端设备的场所使用其消费功能;

2.校园卡内的资金不计利息,不能取现,有效期期满、终止、销户后,可退余额;

3.凡使用校园卡进行的各项业务和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发卡机构有权将持卡人使用校园卡的收支款项、费用等自动记入其账户;

4.校园卡实行先存款后消费,不具备透支功能;

5.校园卡设有初始消费金额上限,如果消费超过上限,则需输入消费密码才能继续消费。消费上限可通过圈存机自行修改。

(二)充值

校园卡用户可以通过移动终端和校园卡圈存机进行充值。

(三)查询

校园卡用户可以通过移动终端、校园卡官网和校园卡圈存机查询卡内余额、消费流水等信息。

(四)挂失、解挂、解冻

1.校园卡遗失,可通过移动终端和校园卡圈存机进行卡片挂失,因挂失不及时而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2.遗失校园卡找回后,可通过移动终端和校园卡圈存机自行解挂;

3.因操作不当或系统故障造成校园卡被自动冻结的,须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到各校区校园卡管理中心卡务服务点办理解冻。

(五)补卡

1.校园卡丢失或损坏可办理补卡,办理补卡后原卡即时失效;

2.补卡需本人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校园卡管理中心各校区卡务服务点办理,并缴纳新卡的工本费。新卡领取30天内,非人为原因损坏补卡免工本费。

(六)销户和退费

校园卡中的余额不能以现金方式支取,校园卡到期或不再使用时,本人可持身份证复印件和银行卡复印件到各校区校园卡管理中心卡务服务点按规定流程办理销户和退款手续,校园卡管理中心汇总销户资料后将定期到财务处办理退费。

第三章 校园卡商户管理

第十一条 校内机构及在校内有经营业务的单位,可向校园卡管理中心申请使用校园卡系统进行管理和结算,经审核批准后成为校园卡商户。

第十二条 校园卡商户须开立结算账户,校园卡管理中心根据双方协议定期进行账务结算。校园卡管理中心有责任为商户保密账务,同时有义务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交商户有关信息和数据。

第十三条 校园卡商户应服从校园卡管理中心的统一管理,若商户不遵守管理规定,校园卡管理中心有权取消其使用权。

第十四条 因系统原因发生商户重复收费,商户应服从学校对商户结算账户的调帐处理(在系统内向持卡人作“商户退款”处理)。

第十五条 校园卡商户相关费用:

(一)校内机构和食堂免终端设备押金,其他个体承包单位收取跟终端价值匹配的设备押金。

(二)非人为因素造成的设备故障由校方负责维修或更换费用,人为因素造成的设备损坏由商户承担维修或更换费用。

(三)依据学校相关规定,除校内机构外的其他单位按终端营业额一定比例收取设备服务费,并纳入校园卡管理专户,具体比例和用途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校园卡收款终端设备管理

第十六条 食堂各商户(与学校签订了合作协议,明确允许可使用其他收款方式的商户除外)必须使用由学校校园卡管理中心批准的终端设备收款,严禁各商户私设收款方式。

第十七条 收款终端设备的报装、位置变动等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各商户不得擅自调整,如擅自调整位置的,一经发现,即视作违规并记录在案,作为年终考核的参考依据。

第十八条 各校园卡商户需做好终端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发现问题及时报校园卡管理中心处理。

第十九条 校园卡管理中心对各商户终端设备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检查或抽查,并将检查或抽查情况通报至商户主管部门。

第五章 第三方应用系统接入管理

第二十条 为有效利用校园卡系统资源,校内机构可向校园卡管理中心提出第三方应用系统接入申请。

第二十一条 第三方应用系统接入所需的硬件设备及接口开发费用原则上由接入申请机构承担。

第二十二条 第三方应用系统应做好安全防护措施,接入申请单位对获取的校园卡数据负有保密责任。一旦发现存在安全隐患,校园卡管理中心有权终止接入服务。

第六章 其他条款

第二十三条 校园卡原则为一人一卡,且仅限于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转让或转借给他人使用。一经发现,校园卡管理中心有权没收校园卡及注销校园卡账户。

第二十四条 学校财务处按照校内有关部门要求,根据有关规定,在事前告知情况下,可以在校园卡电子钱包上进行代发或代扣业务。

第二十五条 拾获他人校园卡应及时与校园卡管理中心联系。拾获他人校园卡冒名使用,造成他人经济损失或引发身份管理问题的,一经查实,校园卡管理中心将报学校处理。

第二十六条 严禁仿冒和伪造校园卡,窃取、篡改、破解卡内数据或密码,破坏校园卡系统或设备等行为,一经查实将移交学校保卫处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转交有关执法部门处理,由相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校园卡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3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广东工业大学“校园卡”管理办法》(广工大财字〔2006〕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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