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东工业大学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部门:
经2023年第十四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广东工业大学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工业大学
2023年11月1日
广东工业大学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
(广工大规字〔2023〕3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国际学生管理,推进国际学生教育高质量发展,根据《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令第42号)、《来华留学生高等教育质量规范(试行)》(教外〔2018〕5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7号)、《广东省高等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实施细则》(粤教外〔2021〕37号)等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际学生,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不具有中国国籍且在我校接受教育的外国学生,含学历生和非学历生。学历生包括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非学历生包括汉语进修生、国际交换生、联合培养学生等。
第三条 学校国际学生教育的发展定位是:围绕学校“三步走”发展战略,按照“扩大规模、优化结构、规范管理、保证质量”的指导原则,培养知华友华的国际学生,服务学校“1+2+3”攀撑计划学科提升工程、高水平创新型大学建设和教育对外开放。
第二章 工作机制及工作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国际学生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其工作职责是统筹协调学校国际学生相关管理工作,制订审议国际学生的相关政策,协调解决国际学生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宏观指导相关工作。
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国际事务的校领导担任,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和国际交流学院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成员包括教务处、学生工作处、研究生院、财务处、保卫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总务部、国际交流学院等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际交流学院,办公室主任由国际交流学院分管国际学生工作的负责人兼任。
第五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是学校国际事务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督导外事政策执行和相关业务开展。
第六条 国际交流学院是学校国际学生管理工作的专门机构,归口承担学校国际学生的招收、日常教育和管理服务等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国际学生招生与录取工作;
(二)负责国际学生项目开发与运营工作;
(三)负责国际学生相关信息与数据的审核与统一报送及报备工作;
(四)负责协助国际学生办理来华学习有关的签证、入出境和停居留手续,提供相关事务指导、咨询和服务;
(五)负责与上级主管部门对接学籍事宜,含学信网注册、学籍异动、毕业等信息的上报与备案等;负责全英授课本科国际学生班的日常教学管理,预科教育、国际中文教育相关课程教学及建设,协调配合相关专业培养单位做好专业建设、教学改革等方面的工作;
(六)负责做好国际学生奖学金管理、违纪管理和校友工作;
(七)其他国际学生日常教育和管理服务工作。
第七条 教务处负责组织审定国际学生本科生培养方案、培养计划以及课程教学质量标准;统筹管理国际学生全英文授课和单独开班授课本科专业的专业建设工作;协同培养过程中教学活动的组织安排,下达教学任务;指导专业培养单位开展毕业、结业、肄业和学位授予资格的审定工作;填报国际学生本科生学位系统及制作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等。
第八条 学生工作处负责指导做好国际学生的日常教育和管理服务工作。
第九条 研究生院负责组织审定国际学生研究生培养方案和培养计划;协调培养过程中教学活动的组织安排,下达教学任务;审核专业培养单位报送的国际学生研究生导师资格;审核毕业和学位授予资格,负责学位授予和学位信息备案工作等。
第十条 财务处负责国际学生的报名费、学费、住宿费等费用收取和相关费用的结算办理。
第十一条 保卫处负责住校国际学生的安全保卫与教育工作;协助向上级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报送国际学生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总务部负责住校国际学生的后勤保障工作。安排国际学生入住学生宿舍, 做好宿舍生活设施维护。
第十三条 网络信息与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负责国际学生一卡通制作及授权等相关工作;校内相关职能部门(单位)按照协同推进教育对外开放的原则,根据其工作职责范围,参照中国学生为国际学生提供相关支持服务。
第十四条 校内相关专业培养单位是学校国际学生培养工作主体,主要负责国际学生的学籍管理、培养方案编制、学科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学组织与管理、毕业和学位授予等培养管理工作,协助做好国际学生考勤和综合评定,协调国际学生参加本单位组织的适合其参与的课内外活动,如教学实习、社会实践等。
第十五条 校内其他职能部门和培养单位可在本办法的基础上,结合本部门(单位)工作职责,制定具体管理细则和工作流程,报领导小组备案审查。
第三章 招生与录取
第十六条 学校招收国际学生的专业、规模根据学校国际化发展战略等情况确定,不受中国学生招收计划限制。
第十七条 国际交流学院综合学校国际化战略等情况,拟定年度国际学生招生简章经领导小组审定后发布和实施。
第十八条 学校招收国际学生的遴选方式为申请审核与入学考核相结合。申请到我校学习或进修的外国公民应具备中国政府和相关主管部门规定的相应资格,并符合学校入学条件,具体要求参见年度招生简章。
第十九条 国际交流学院负责国际学生录取执行、数据报备与文件制作等工作。非学历生由国际交流学院直接审批;学历生由国际交流学院会同专业培养单位、教务处(本科生)或研究生院(研究生)等完成校内审批。国际学生的签证居留许可等原则上与国际学生学习时限保持一致,涉毕(结)业国际学生的,签证居留许可原则上自动顺延不超过1个月以便国际学生处理离校和出境等事务。完成校内审批后,国际交流学院按例行业务工作事项自动受权加盖校章后报广东省教育厅等上级部门审批。
国际交流学院负责将国际学生相关数据信息动态报备学校非学历教育管理办公室、学生工作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保卫处、总务部等相关部门(单位),并做好与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等相关部门的数据对接工作。
第二十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各专业培养单位积极拓展与国外院校科研机构的各类长短期交流项目,注重与走出海外的企业机构合作定制个性化培养项目。校际合作项目与定制培养项目的国际学生录取和接收,在符合国际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按合作协议的约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校将采取投入专项英文课程建设经费、提高英文授课课酬和研究生指导费等措施,鼓励和支持各专业培养单位积极创造条件开办英文授课专业,为国际学生提供英文授课课程或课程模块。
第四章 学籍与教学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国际学生入学注册、转专业、转学、复学、退学等事宜参照中国学生学籍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以中文为专业教学语言的专业,国际学生毕业时中文能力应当达到《国际汉语能力标准》五级水平。以外语为专业教学语言的专业,本科生毕业时中文能力应当至少达到《国际汉语能力标准》四级水平,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的中文能力应当至少达到《国际汉语能力标准》三级水平。
第二十四条 根据学校学籍管理及有关规定达到相应条件的国际学生可获得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国际学生学历生,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可获得相应学位证书。
第二十五条 国际学生课程体系、学分要求等应参照我国相关专业学位授予标准制定,根据国家教育对外开放战略的有关要求和国际学生实际,可对部分课程和教学环节进行适当调整。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应当定期复审国际学生学历生培养方案并进行必要修订,以适应国家和社会需要,顺应国际学生教育发展形势。
第二十六条 汉语和中国概况应当作为国际学生学历生必修课。政治理论课应当作为学习哲学、政治学专业的国际学生学历生的必修课,其它专业的免修政治理论课。国际学生不参加国防教育环节和军事课程,含军事理论教学和军事技能训练。汉语类课程由国际交流学院负责,中国概况类课程由国际交流学院和其它相关单位协同负责。
第二十七条 国际学生教学管理参照中国学生的教学管理要求执行。相关专业培养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国际学生的日常教学管理工作,了解国际学生的学习需求,并及时做好信息、咨询等方面服务工作。
校内相关专业培养单位应将国际学生的学习和考勤等情况及时提交国际交流学院。国际交流学院按照上级相关部门的要求,及时上报相关考勤和学习情况。
第二十八条 国际学生的课程考核、成绩评定与记载、免修、缓考、成绩管理与使用等事宜按照中国学生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国际学生学历生入学后,经学生申请、学校同意,可以转专业。相关细则由国际交流学院、教务处和研究生院共同制定。
第三十条 相关专业培养单位应当规范组织国际学生学位论文的评阅、送审、答辩等环节,并按照要求对国际学生学位论文进行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同行专家匿名评阅、学位论文抽查等工作。
第三十一条 使用外国语言接受学历教育的国际学生,学位论文应使用中文或培养方案中规定的授课语言进行撰写,论文摘要应为中文;学位论文答辩应使用中文或培养方案中规定的授课语言。
第三十二条 国际学生研究生在申请学位论文答辩时的科研成果要求,在符合学校相关规定的前提下,由专业培养单位确定,并报学位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三条 国际学生发生学籍异动或受到奖惩时,校内相关专业培养单位或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告知国际交流学院,国际交流学院视不同情况按相关规定通报上级有关部门。
第三十四条 相关专业培养单位组织国际学生进行市外教学实习和社会实践时,应当及时告知国际交流学院,国际交流学院视不同情况按相关规定通报出入境管理部门。在选择实习或实践地点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涉外规定。如条件具备且确有必要,可允许国际学生回国实习,但需制定相应的配套教学管理措施。
第三十五条 相关专业培养单位在国际学生培养过程中遇到教学和学籍管理等相关问题,应主动联系教务处或研究生院等协调解决,国际交流学院提供有关国际学生政策法规方面的咨询服务,并协助开展学生沟通工作。
第五章 日常管理服务
第三十六条 国际学生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尊重中国风俗习惯,遵守学校校纪校规,完成学校学习任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由公安等主管部门依法处理。违反校规校纪的,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等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 国际学生入学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到中国卫生检疫部门办理《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确认手续或者进行体检。经体检确认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的严重精神障碍、传染性肺结核病或者有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传染病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八条 学校实行国际学生全员保险制度。国际学生必须按照要求投保。对未按照规定购买保险的,应限期投保,逾期不投保的,学校不予录取;对于已在学校学习的,应予退学或不予注册。未按要求投保的国际学生,期间发生任何意外伤害或医疗事故,一切责任自负。
第三十九条 国际学生报到注册时应缴纳报名费、学费、住宿费及按规定需缴纳的其他相关费用。报名费、学费与住宿费等收费标准见当年国际学生招生简章或查询学校信息公开网;校际交流项目类项目收费标准按校际交流约定执行,定制类项目收费标准等由国际交流学院按相关规定报批备案后执行。相关费用由学校财务处收取和退还,费用结算币种为人民币。
第四十条 报名费在新生报到注册时一次性缴纳。学历生学费原则上按学年收取,学年中途退学、转学以及被开除学籍者,已收取的学费不转不退;学年中途休学者,所缴纳的学费不退,复学后可延续使用;学年中途入学的,须缴纳当前学期的全部学费;学历生住宿费和其他相关费用据实缴纳。学历生因各种原因休学后复学、转专业以及从其他学校转入的,按其新编入的年级、专业的收费标准按起始学期缴纳学费,差额部分实行多退少补。
非学历生按学习时限缴纳学费,其他相关费用据实缴纳。学习中途退学、转学以及被开除者,所缴纳的学费不退不转;校内住宿费退费时按月结算,未满一月者,该月住宿费概不退还,押金按规定退还。已办理签证或居留许可者,需变更签证或注销居留许可后方可申请办理退费手续。非学历生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如受到治安管理规定和出入境管理规定处罚的,予以退学处理。
第四十一条 国际学生入住校内宿舍的,应当在入住24小时内到国际交流学院办理住宿证明,并到居住地属地公安部门办理住宿登记,申办《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
国际学生校外住宿的,应当向国际交流学院提交《校外住宿备案表》,并按规定到居住地属地公安部门办理住宿登记,申办《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国际学生住宿地址变更的,须重新办理有关手续,在国际交流学院备案,到居住地属地公安部门登记变更住宿信息。
第四十二条 国际交流学院协同相关部门(单位)负责国际学生的入学教育和日常的法治与安全教育。教育内容应包括中国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国情校情、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风俗习惯等内容。
第四十三条 学校设置国际学生辅导员岗位,由国际交流学院管理。配备比例不低于中国学生辅导员比例,待遇不低于中国学生辅导员。
第四十四条 国际学生档案由国际交流学院负责整理,并按档案管理相关要求妥善归档保存。
第四十五条 国际交流学院在学校对外联络与校友事务办公室指导和相关专业培养单位协助下,做好国际学生校友工作。
第四十六条 学校鼓励支持国际学生参加校内各种社团活动,积极融入校园生活。国际学生可以成立学生社团,由国际交流学院统筹负责,服从学校统一管理,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
第四十七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国际学生积极申报“广东省政府来粤留学生奖学金”等各级部门设立的奖学金。学校成立以分管国际事务校领导为组长,成员为教务处、学生工作处、研究生院、财务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和国际交流学院的“广东工业大学国际学生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国际学生奖学金评审小组”),负责学校国际学生奖学金整体统筹,国际交流学院具体负责奖学金综合事务统筹,含组织申报、申请材料受理审核、协调评选及发放等,相关部门(单位)配合。
第四十八条 学校尊重国际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但不提供宗教活动场所。学校内不得进行传教、宗教聚会、礼拜等任何宗教活动。
第四十九条 国际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可以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但不得就业、经商或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并根据相关要求报请国际交流学院协助办理实习签证手续。
第五十条 学校不断完善国际学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遇国际学生突发事件,按应急预案处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据上级相关规定和学校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原《广东工业大学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广工大外字〔2014〕23号文)、《广东工业大学来华留学生招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广工大规字〔2017〕48号文)、《广东工业大学国际学生管理工作暂行办法》(广工大规字〔2020〕9号文)和《广东工业大学国际学生签证事务管理暂行办法》(广工大规字〔2020〕10号)同时废止,凡其他有关国际学生管理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