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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工业大学本科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Published:20 March 2019 Source: Author:IEC

广东工业大学本科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广工大规字〔2019〕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学校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贯彻全员育人教育理念,严格本科教育教学过程管理,维护教学秩序,强化教师教学主体责任,促进师德师风建设,推进课程思政建设,营造良好的教学环境,全面提高我校人才培养质量和教育教学水平,减少和避免教学工作中各种教学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教学事故的分类与级别

第二条 教学事故是指在所有教学工作中发生的影响了正常教学进行的事件。教学事故分为四大类,即综合、教学环节、考核与成绩、教学管理等。教学事故按情节轻重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第三条 教学事故分类与级别见附表。

第三章 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四条 各级教学事故责任人应在事故发生当日向教务处报告。其他发现或知情人也可向教务处报告。

第五条 教务处接到报告后应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并通知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按一次一表的方式做好记录,同时责成事故责任人写出情况说明,由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提出书面意见后交教务处。

第六条 教务处根据以上材料进行相关的调查,查明事故的原因、认定事故等级及事故责任人等,并提出处理意见,并将处理意见下达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由单位负责通知事故责任人。

第七条 事故责任人如果对已认定与处理的教学事故有异议的,可在10个工作日内向教务处申请复议,逾期视为无异议。

第八条 二、三级教学事故由教务处认定,教学指导委员会核定。一级教学事故由教务处认定,教学指导委员会核定后,提交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九条 教学事故处理结果一式四份,教务处、人事部门、事故责任人所属部门、事故责任人各执一份。

第十条 教学事故等级认定后以公文件形式发布,由教务处送人事部门及事故责任人所属单位,并由事故责任人所属单位送达事故责任人。

第四章 教学事故处罚

第十一条 一级教学事故:当年度的考核不得评为优秀或称职。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延长两年评聘高一级职称。并按《广东工业大学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扣发业绩金。

第十二条 二级教学事故:当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延长一年评聘高一级职称。并按《广东工业大学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扣发业绩金。

第十三条 三级教学事故:当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由所在单位在本单位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四条 教学事故发生后,事故责任人及时向教务处报告,承认错误,并积极采取措施,减少事故影响,可酌情从轻处理;责任人瞒报或故意不报,或拒绝、妨碍学校对教学事故的调查、取证,酌情从重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第二条所述教学事故如系不可抗力原因所致,可免于认定。

第十六条 连续两学期发生教学责任事故,从重处理。

第十七条 发生一级教学事故或连续两学期内发生教学责任事故,严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按《广东工业大学师德考核实施办法》处理。

第十八条 发生其它影响正常教学进行的事件,不在本办法第二章范围内的,由教务处查明事故原因,提交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讨论并给出处理意见,提交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9年3月18日起施行,原《广东工业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规定》(广工大教字[2007]94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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