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教育服务

广东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发布时间:2019-09-16来源: 作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依法治校,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引导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成才,保护学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广东工业大学章程》 、《广东工业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本科生(包括已经入学报到,尚处在学籍审查期的新生,以下称学生)。

学生在校内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办法给予纪律处分。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等社会活动有违纪行为的,参照本办法给予纪律处分。

学籍在本校但在国(境)内外高校及学术机构交流交换的学生,在交流交换期间发生违纪行为,参照本办法处理。若所在交流交换学校已做出处理的,本校予以认可,并归入学生档案。

在本校交流交换的国(境)内外高校及学术机构的学生,在交流交换期间发生违纪行为,参照本办法处理。

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国际学生的管理,违纪行为参照本办法处理。

对不具有本校学籍的在读学生,违纪行为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违纪行为,包括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违反学生应当遵守的社会公德或者学术道德的行为。

第四条 对有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学校给予学生纪律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学校给予学生纪律处分,应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恰当。无充分证据或者处分依据的,不得给予学生纪律处分。

第五条 学生所受纪律处分不可撤销,但在申诉程序中被申诉受理机构确认存在错误、明显不当或者其他应予撤销的情形除外。

第二章 纪律处分的种类与应用

第六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七条 处分期限及解除

警告的处分期限为3个月;严重警告的处分期限为6个月;记过的处分期限为9个月;留校察看的处分期限为1年。留校察看期间因故休学的,休学的时间不计入察看期。毕业班学生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期不得少于6个月。处分期限从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始计算。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的处分到期后自动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的解除按本办法第八条执行。

第八条 留校察看处分的解除,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处理:

(一)在察看期内没有再发生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行为的,由本人申请,经学院提出建议,由原拟文部门作出处理意见,并经相关部门会签,可以按期解除留校察看处分。

(二)在察看期内获得校内外各类竞赛奖、或者获得校内外各类荣誉、或者报考硕士研究生且成绩达到国家划定录取分数线、或者有其他突出表现的,察看期满6个月后,由本人申请,经学院提出建议,由原拟文部门作出处理意见,并经相关部门会签,可以提前终止留校察看处分。

(三)在察看期内有违纪行为,按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须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应当在学校处分决定书或者维持原决定的申诉处理决定书送达后15日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理的,由校保卫处会同其所在学院责令其限期离校。离校时,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第十条 2人以上共同违纪的,根据各人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分别予以处理。

教唆、胁迫、欺骗、诱使他人违纪而他人未违纪的,对前者按照所教唆、胁迫、欺骗、诱使的行为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从重处分:

(一)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二)在校期间曾受过处分,再次违纪的;

(三)对调查人、检举人、证人、鉴定人、参与作出处分决定者或者其他相关人员进行诬陷、诱惑、威胁、打击报复,伪造变造证据,指使、贿买他人作伪证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干扰调查处理的;

(四)勾结校外人员来校进行违法违纪活动者;

(五)结伙或共同实施的违法违纪事件的组织者、策划者、为首者及主要参与者;

(六)拒不承担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民事责任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其他条款规定的应当从重处罚或者处分的情形。

第十二条 再次违纪是指下列两种情形:

(一)曾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的学生,再次发生违纪行为,按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

(二)曾被给予留校察看纪律处分的学生,在终止察看后再次发生违纪行为,按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

第十三条 从轻、减轻、免于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处分:

(一)在被学校有关部门或有关国家机关调查问话或者未掌握其违法违纪行为之前,能够主动如实坦白其违法违纪事实,主动退还赃物,或积极赔偿损失,并有悔改表现者;

(二)违纪行为尚在准备阶段或者虽然进入实施阶段但主动放弃且未造成危害结果的,但法律法规、规章、校纪校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受他人胁迫或者欺骗的。

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于学生的违法违纪行为可以给予减轻或者免于处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受纪律处分的学生不具备其违纪行为发生当学年度内的各类评优及荣誉称号的参评资格。

第十五条 因违纪行为侵害国家、本校权利的,违纪学生应当根据下列情形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一)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责任。

(二)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三)破坏校园环境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四)有其他侵权行为的,根据相关民事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本条规定的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恢复原状等责任可以在处分决定中酌情一并处理,也可以在违纪学生免予纪律处分的情形下独立适用;但是,在相关司法程序、国家行政程序中已经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不予重复处理。

第三章 违纪行为

第十六条 学生必须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校园秩序。如违反但尚未构成违法犯罪的,给予下列处分:

(一)情节轻微,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二)情节严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三)情节特别严重,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对违反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者,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一)被认定构成刑事犯罪且被给予刑事处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但因防卫过当、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而构成刑事犯罪,且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缓期执行或者免于刑事处罚的,根据实际情况和现实表现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二)被认定构成刑事犯罪但免予刑事处罚者,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三)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处罚者,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被处以行政拘留以下(不含行政拘留)处罚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有关国家机关认定其行为违法,但因情节轻微不予处罚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八条 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一)损坏公、私财物500元以上不足1000元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二)损坏公、私财物1000元以上不足2000元的,给予记过处分。

(三)损坏公、私财物2000元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以盗窃、骗取、勒索、冒领等手段非法占有国家、本校或者他人财物的,按下列情形给予纪律处分:

(一)所涉及价值在500元以下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二)所涉及价值500元以上不足1000元的,给予记过处分。

(三)所涉及价值1000元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破解、仿冒或者伪造校园卡以及其他校内有价支付凭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次以上侵犯财产行为进行处理的,所涉财产的价值应当累计计算。

第二十条 打架、斗殴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按下列情形给予纪律处分:

(一)未造成伤害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二)致他人轻微伤害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三)持械打架斗殴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为他人打架斗殴提供管制刀具等器械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五)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扰乱学校或者社会管理秩序的其他行为者,按下列情形给予纪律处分:

(一)使用计算机程序等技术手段恶意选课,或者有其他扰乱教育教学管理秩序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经批评教育无效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违反校园交通管理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经批评教育无效的,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三)在校园内进行宗教活动,经批评教育无效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有酗酒行为,影响他人休息或造成其他不良影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擅自散发未经登记、审批的宣传品、印刷品,造成不良影响,经批评教育无效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具有传播非法内容、人身攻击、造谣惑众等情节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六)违反学校保密工作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为赌博提供条件或者参与赌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故意为他人作伪证,阻碍调查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九)组织或者参与违背社会公德、公序良俗和精神文明且可能导致不良后果的活动的,对初犯者进行批评教育,教育后不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携带、收藏、吸食、注射毒品或国家明令禁止的精神类药物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一)参与非法传销或者进行邪教活动的,经批评教育无效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二)携带、制作、贩卖、传播违法书刊、电子出版物或者音像制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为上述行为提供便利条件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三)携带、收藏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四)盗窃公章、机密文件、档案等物品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十五)侵犯他人通信自由,私拆、隐匿、毁弃他人信件或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者,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一)携带易燃、易爆、化学危险性物品进入校园或在校园内存放上述物品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造成事故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在校园内燃放烟花、爆竹或扔掷燃烧物品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引起火灾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挪用、破坏消防器材、设施者,除照价赔偿外,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因挪用、破坏消防器材、设施而延误灭火或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因过失引起火灾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并赔偿损失;故意纵火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送交有关机关处理。

(五)违反实验操作规程,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其他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违反网络管理规定,使用计算机网络,违反国家或者学校关于网络管理规定的,按下列情形给予纪律处分:

(一)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制作、复制和传播下列信息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纪律处分:

1.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实施的;

2.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3.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捏造或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6.虚构或者捏造事实损害国家机关信誉或学校声誉的。

(二)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制作、复制、传播封建迷信、淫秽、色情、暴力、凶杀、恐怖信息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进行赌博、诈骗、教唆犯罪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传播计算机病毒,对计算机系统、网络造成损害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非法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或将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及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窃取、删除、修改或增加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传播虚假信息或者侵犯他人名誉、隐私的信息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泄露国家秘密,或泄露学校处于保密阶段的科研项目的有关资料、数据、图(照)片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利用网络、自媒体等平台组织或者为违法违纪行为提供帮助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对下列违反宿舍管理规定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在学生宿舍私拉电线或安装大功率用电设备,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在宿舍区内从事影响他人学习、休息的活动,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在宿舍区内养宠物等,影响宿舍生活环境,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在宿舍区内严禁高空掷物等,违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在学生宿舍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在学生宿舍区内经商、贩卖、推销、张贴广告、派发传单、悬挂标语横幅等,不听劝阻和拒不清除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禁止晚归者或其他原因以任何方式攀爬(阳台、窗户)进入宿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转租、转借、骗取房间或床位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九)宿舍走廊、楼梯、平台等公共区域不得摆放鞋子、鞋柜等个人物品,屡劝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学生违反学校考勤管理规定的,给予下列处分:

(一)学生请假学时超过1学期总学时的1/3或6周时间以上时,按休学处理。

(二)请假无故逾期不返校,不办理续假手续,超过2周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三)一学期内旷课累计学时在20学时以下(不含20)者,所在学院给予通报批评;一学期内旷课累计学时达到20~29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一学期内旷课累计学时达到30~39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一学期内旷课累计学时达到40~4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一学期内旷课累计学时达到50~5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60学时以上(含60),给予开除学籍处理。(以上学时数由学院核准)

(四)旷课1天,按课程表实际授课时间计;实践性教学环节1天按4学时计。

第二十六条 考试是教学工作的核心环节之一,学生必须遵守考试纪律,诚信考试。

(一)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

1.不携带或拒不按要求出示规定的有效证件参加考试的;

2.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如书包等)进入考场且在考试开始前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

3.未经监考人员同意,擅自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4.开考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5.在考场内外大声喧哗、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以及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6.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其他违反考场秩序行为的。

(二)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2.未经监考人员允许,互借文具的;

3.未经允许擅自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4.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5.交卷后有意在考场内逗留,并向他人泄露试题答案的;

6.其他严重违反考场秩序行为的。

(三)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

1.在闭卷考试中,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材料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3.考试期间故意毁坏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4.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但不属于冒名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5.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6.利用上厕所等机会在考场外查看与考试课程相关的资料、或与他人交谈有关考试内容的;

7.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8.其他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行为的。

(四)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私自更改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某一门课程考试成绩的;

2.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3.盗窃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某一门课程考试试卷的;

4.以纠缠、侮辱、要挟或胁迫、贿赂等方式干预评卷教师成绩评定的;

5.在考试过程中二人在答卷上互写对方姓名的;

6.其他严重考试作弊应当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行为的。

(五)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1.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要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替考者属外单位的,由学校保卫处将替考者交替考者所在单位处理):

(1)考试正式开始前,能主动离开考场的,替考者可免予处分,被替考者给予警告处分。

(2)考试进行过程中,能主动终止其替考行为的,替考者给予记过处分、被替考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考试过程中未被发现,考试结束后能主动承认其替考行为的,主动承认者给予记过处分、被动承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4)未主动承认其替考行为,但没有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替考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被替考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双方共同合谋,且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实施替考,事后又不主动承认的,替考者和被替考者都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在闭卷考试中,携带、使用手机或者其他具有存储、发送、接收等功能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要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

(1)携带上述电子设备进入考场且在考试开始前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在考试过程中,使用上述电子设备的(处于开机状态),但未涉及考试内容,给予记过处分。

(3)在考试过程中,通过上述电子设备浏览、查询与考试相关内容的,或者发送与考试相关内容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4)在考试过程中,相互串通使用上述电子设备传递与考试内容相关信息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事先通谋,结伙作弊或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的,以及买卖试题答案等各类严重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盗窃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多门课程考试试卷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6.私自更改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多门课程考试成绩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7.其他严重考试作弊或严重扰乱考试秩序应当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行为。

(六)在校期间再次考试违纪的,加重处分:

1.受警告处分后

(1)再次考试违纪属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再次考试违纪属本条第(二)款所列行为的,给予记过处分。

2.受严重警告处分后

(1)再次考试违纪属本条第(一)款或第(二)款所列行为的,给予记过处分。

(2)再次考试违纪属本条第(三)款所列行为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受记过处分后(或留校察看处分解除以后)

(1)再次考试违纪属本条第(一)款、第(二)款或第(三)款所列行为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2)再次考试违纪属本条第(四)款或第(五)款所列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留校察看期间,再次考试违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同时取消该门课程当次考试成绩,该门课考试成绩以0分记。

(八)在校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全国、全省范围内统一进行的各类考试违纪的,参照本办法执行。参加校外其他考试违纪的,按相关考试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者,按国家、省、市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有违诚信的行为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将个人身份证、学生证、校园卡及其他证件或证明给他人使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在各项考评、干部竞选、综合测评中弄虚作假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私自涂改、伪造证件、证明及学习成绩单或签字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为逃避缴纳学费、住宿费或为获得各项资助,提供虚假信息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在毕业生就业、体格检查等活动过程中,违反诚信原则,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在参加各项学术科技竞赛、申报各类学术成果或获取相关资格、公开发表研究成果、撰写及提交评审学位论文等过程中,有剽窃、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的,一经查实,视情节及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盗用他人证件或证明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九条 凡被学院等有关部门、单位通报批评两次仍不悔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四章 纪律处分的程序与权限

第三十条 根据学生违纪的性质类型,由相互对应的职能部门负责处理。

(一)按第十六、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条处理的,由保卫处拟文,并经相关部门会签(其中赔偿损失的,由保卫处负责填写通知书和接收赔偿款,全部赔偿款上交学校或转交受害人)。

(二)按第二十四条处理的,先由学生宿舍管理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再由学生处或研究生院拟文,并经相关部门会签。

(三)按第二十五、二十六条处理的,由教务处或研究生院拟文,并经相关部门会签。

(四)按第二十七条处理的,学院根据责任书要求形成调查核实报告,计划生育办公室提出政策法规处理依据,再由学生处或研究生院拟文,并经相关部门会签。

(五)按第二十八、二十九条处理的,由学生处或研究生院拟文,并经相关部门会签。

第三十一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分,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全面了解情况。学校负责学生处分的相关职能部门要深入违法违纪学生所在的学院进行认真调查、全面了解情况,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相关学院要给予积极协助和密切配合。

(二)告知处分意见。在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学校负责学生处分的相关职能部门须知会学院相关处理意见;相关职能部门把处分意见告知学生时,须说明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并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拟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的,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告知学生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学生要求听证的,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应当组织听证。学生放弃听证的,不影响处理和决定。

(三)形成处分文件。处分决定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1.学生的基本信息;

2.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3.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4.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5.其他必要内容。

(四)处分文件送达。送达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文件,要有送达回执,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收到日期并签名。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可依次采取以下送达方式:

1.直接送达: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本人在送达回执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2.留置送达: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学生代表作为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2个以上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文件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文件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3.邮寄送达:学生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4.公告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违纪学生所在的学院在处分文件印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之内负责通知违纪学生,并将送达日期、时间及结果书面报送相应的拟文部门。在送达时须告知违纪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期限。

(五)处分文件保管。对学生处分的相关材料,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三十二条 对违纪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的,由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三十三条 违纪学生对纪律处分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学校处分文件之日起10日之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具体按《广东工业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所述“以上”、“以下”,除特殊说明外,均指包含本数或者本级在内;“超过”、“不足”,除特殊说明外,均指不含本数或者本级在内。

第三十五条 凡本办法尚未列举的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确应给予校纪处分的,可根据其违法违纪事实的性质、情节、后果和所造成的影响,按相关的规章制度处理或比照本办法中最相类似的条款,给予处分。

第三十六条 凡是法律对于学生处分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教务处、研究生院、保卫处共同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广东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广工大规字〔2014〕1号)、《广东工业大学解除学生纪律处分办法(试行)》(广工大规字〔2014〕2号)同时废止。凡学校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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